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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保险中心对门诊医疗费报销的规定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1-28 14:14)    点击:312

  医疗保险中心对门诊医疗费报销的规定

  医疗保险中心规定以自然年为一个计算单位,如2013年1月1日~2013年12月31日为一年。

  1.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费起付线退休人员为1300元,在职人员为2000元。

  2. 退休人员超过1300元以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0%,70周岁以上人员报销80%;在职人员超过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0%。

  3. 退休人员当年门诊费累计超过1300元,在职人员超过2000元时,即可申请报销。不要等到年底再来报销,以免拖延医疗费报销时间。

  4. 我们单位收取医疗费报销单据的时间为每月14、15日上午,遇节假日顺延。每年12月份报销时间为10~14日,务必将全年所有的医疗费单据交到单位。15日~31日发生的门诊费,次年1月14~15日交到单位,逾期不予报销,后果自负。

  5. 补充医疗保险暂时未定,将会另行通知。

  6. 如何粘贴医疗费单据:

  ①挂号条(诊疗费)统一粘贴到一起放在报销单据的最上面。

  ②每一次发生的医疗费粘贴在一起,例如1月1日发生的门诊费,收报粘贴在最上面,接下来粘贴药费明细,然后是处方。

  ③报销单据必须按时间顺序排列整齐,最上面是统一粘贴到一起的诊疗费,其次是1月份,然后2、3……,大月份的单据放在最下面。

  ④每次报销时所有人员务必先将自己的报销单据进行初步核算,例如总费用多少元,单据多少张,从什么时间看的病到什么时候为止,连续多少天。请每个人务必将以上情况写清楚并附在一张白纸上。

  ⑤报销时需要带《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》,即蓝本首页的复印件。

  7. 医疗保险中心规定:

  ①检查费、治疗费超过2000元以上者(单次),需提供检查或治疗的明细。

  ②CT、核磁疗等项目检查费超过200元以上者,要由医院大夫提供诊断证明。

  ③到医院看牙时,报销必须要有治疗明细,否则不予报销。

  ④检查费、治疗费超过200元以上者(单次要自付8%)。

  ⑤1类药品属于可全部报销范围;2类药品费用需个人部分负担,要自付10%;3类药品属于自费药品,医保不予报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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